关于我们 企业荣誉 新闻动态 精英团队 经典案例 法治动态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在 刑事和附民案件中是否应从轻

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在

刑事和附民案件中是否应从轻

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陈宁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吴ⅩⅩ酒后到被告人唐Ⅹ平家,看见被告人唐Ⅹ平的妻子曾ⅩⅩ一个人在自家地坝边洗衣服,遂起色心,欲行不轨,强行将曾ⅩⅩ拉进屋,随后便将被告人唐Ⅹ平家房屋大门反锁。随后,吴ⅩⅩ趁着酒兴将曾ⅩⅩ按在床上,并强行脱其裤子欲行强奸。被告人唐Ⅹ平闻讯后,便伙同其二爸唐Ⅹ林破门而入,冲进卧室,将躲在床底下的吴ⅩⅩ叫出,用菜刀将吴ⅩⅩ的右手、左肘部等处砍伤。后经鉴定,吴ⅩⅩ的损伤程度系重伤。被害人吴ⅩⅩ受伤后,共住院治疗58天,于2010年10月11日出院,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裁判要旨】

2010年12月30日,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0)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犯故意伤害罪,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其公诉。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ⅩⅩ以被告唐Ⅹ平、唐Ⅹ林之犯罪行为给其造成15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系在被害人吴ⅩⅩ意欲奸淫被告人唐Ⅹ平的妻子未遂后对被害人吴ⅩⅩ实施伤害,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同时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吴Ⅹ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且已给付贰万元,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判处。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可对其缓刑。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吴ⅩⅩ有重大过错,应减少二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被害人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Ⅹ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唐Ⅹ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ⅩⅩ的经济损失共计36230.15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Ⅹ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本案被害人吴ⅩⅩ意欲奸淫被告人唐平的妻子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害人过错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对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减轻上,而且现代司法正逐步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在笔者看来,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成反比。具体来说,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裁量决定刑罚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的大小,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决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

本案事发当时是在2010年8月13日下午四点多钟,即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害人ⅩⅩ看见被告人唐Ⅹ平的妻子曾ⅩⅩ一个人在自家地坝边洗衣服,遂起色心,欲行不轨,强行将曾ⅩⅩ拉进屋,随后又将被告人唐Ⅹ平家房屋大门反锁,趁着酒兴将曾ⅩⅩ按在床上,并强行脱其裤子欲行强奸。这一系列的行为均说明,被害人吴ⅩⅩ违背被告人唐Ⅹ平之妻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欲强行奸淫被告人唐Ⅹ平之妻。因此,被害人吴ⅩⅩ有重大过错,故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减轻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向奉节县公安局报案,并说明案发经过,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规定,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的故意伤害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均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吴Ⅹ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且在开庭前已给付贰万元。

六、因本案被害人ⅩⅩ存在重大过错,可减轻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吴ⅩⅩ自己也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唐Ⅹ平、唐Ⅹ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ⅩⅩ均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加以综合权衡,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减轻了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化解了矛盾,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起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作用

 

 

 

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一条:没有了!
返回列表